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危害绿化及其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的规定,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