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危害绿化及其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规定,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