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广场容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