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广场容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