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广场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对周边新建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广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控制高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