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就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方式、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签订书面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二)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