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居民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甘蔗渣、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
(四)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鸡、鸭、鹅等动物;
(五)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六)直接向行人街道排放空调水;
(七)流动摊点乱往街道路面丢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