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累计三次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纳入建筑行业诚信记录。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