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