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和需要,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点收购、晾晒农副产品和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镇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