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利用职位之便,通过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等方式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