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