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再依法向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追偿。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