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再依法向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追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