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