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当建设公厕、垃圾收集站(点)、垃圾处理(填埋)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候车亭、停车场和应急避险场所等公共设施,并逐步建设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