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