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