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乡布局和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总体规划修编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防灾减灾工程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