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在保护区内损坏公共设施,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界桩等标识;乱扔乱丢垃圾、废弃物;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