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机构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