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世界遗产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和损毁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实施保护与修复。

世界自然遗产的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治理为辅,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逐步恢复世界遗产重要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不受影响。

世界自然遗产修复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省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