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