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康复与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因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