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戒毒康复场所内提供就业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健康、民政救助等服务。

戒毒康复场所内的农村籍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的法定权利依法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