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负总责。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建立健全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对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六)组织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发动社会力量、社会公众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涉毒违法行为;
(八)完成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县(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