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
(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物品;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七)殴打、追逐、辱骂其他乘车人,或者起哄闹事;
(八)不按规定强行上下车;
(九)向车外抛洒物品;
(十)其他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