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