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只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