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只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