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