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章程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