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劝阻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