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实时监测;乡(镇)、村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水质巡查监管;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规定向自治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