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