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