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