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堤护岸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