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村镇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园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的要求。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生态、林业、水利、旅游、绿道等规划相衔接,与国道、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