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在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

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界定建设控制范围,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