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置公共广告栏。不得在楼道内、外墙体和公共设施等部位书写、张贴、印制、刻划、喷绘小广告,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制止和追究行为人恢复原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对屡教不改的交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