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监察和市政、环卫等行政、事业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