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