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制定厂务公开方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