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制定厂务公开方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