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醒目位置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识、安全标识等运营服务标志的,未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洁,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畅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运行状况及换乘指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