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因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停运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向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