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