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员、公布信息,及时向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指挥处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