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
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六)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八)在车厢内饮食;
(九)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十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十三)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