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