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按年度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考核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改进。考核和评估结果以及改进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