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