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绿地登记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对绿地进行普查和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界限和保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