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