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依法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予以划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用于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