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建设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沿河风光带等公共场所时,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登山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